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516号之二
佛山市南海区桂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金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荣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碧臻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封开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金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会市碧桂园凤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143号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珠海荣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碧臻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九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单元编号:LSYY-YLY05-1901、LSYY-YLY06-1406、LSYY-YLY06-1805、LSYY-YLY06-1806、LSYY-YLY06-2106、LSYY-YLY06-2306、LSYY-YLY06-2406、LSYY-YLY07-1604、LSYY-YLY05-2501);
二、解除原告珠海荣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碧臻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
三、解除原告珠海荣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碧臻房地产有限公司、封开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
四、解除原告珠海荣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碧臻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金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
五、解除原告珠海荣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碧臻房地产有限公司、四会市碧桂园凤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
六、解除原告珠海荣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碧臻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签订的《四方抵房协议》、《四方确认函》;
七、驳回原告珠海荣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1395.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荣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24.54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碧臻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49671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碧臻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149671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原告珠海荣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14967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珠海荣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荣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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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