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滨州市汇康达智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汇康达智能有限公司、黄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439-3号案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诉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1439-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并依法进行改判,并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提出的第3项和第4项目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述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