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918-1号
谭绍宁、唐玉(讠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绍宁、唐玉(讠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1918-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利息合共13890元(含物业服务费12672元及利息1218元,详见《百花时代广场商铺欠费计算表》);2.被告从2023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项之日止以1267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莫文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