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934-1号
叶咏诗: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爱婵、叶咏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934-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利息合共13960元(含物业服务费12736元及利息1224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2023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项之日止以1273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