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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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934-1号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爱婵、叶咏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8 16:44:2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934-1

叶咏诗

本院受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爱婵、叶咏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934-1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利息合共13960元(含物业服务费12736元及利息1224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2023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项之日止以1273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6日10时30分本院第三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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