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620号
黎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从娟娟诉被告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56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从娟娟撤回起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