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952-2号
何展鹏: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展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952-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利息合共13258元(含物业服务费12096元及利息1162元,详见《百花时代广场商铺欠费计算表》);2.被告从2023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项之日止以1209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丽曼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唐梓恩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6日16时于第三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