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903号
杨军科:
本院受理原告梁永欢诉被告杨军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90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招牌价款133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丽曼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唐梓恩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9时于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