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211号
杨华信: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翁建五金厂诉被告杨华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21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本金417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从2024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25日为2877元)共计44577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丽曼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唐梓恩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9时30分于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