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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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8263号原告陈伟文诉被告徐雪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8 16:31:4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263   

徐雪花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文诉被告徐雪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263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495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丽曼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唐梓恩担任。本案定于2024122410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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