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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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711号原告祝保国诉被告佛山粤飞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8 16:31: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711   

佛山粤飞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祝保国诉被告佛山粤飞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711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退还押金7200;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赔偿经济损失7200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丽曼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唐梓恩担任。本案定于2024122415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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