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867-2号
招钢强:
本院受理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招钢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867-2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参加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原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招钢强向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利息合共15012元(含物业服务费13696元及利息1316元,详见《百花时代广场商铺欠费计算表》);2.招钢强从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项之日止以1369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利息给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招钢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冉晓璇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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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