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夏云云: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1789-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696元及利息1316元,合共15012元;2.被告支付以13696元为本金从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给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风娥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