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红英: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3254号原告刘显实与被告古建雄、刘红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254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承租的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银河大杏村大杏大道73号2983平方米厂房(包括一楼483平方米、三楼和四楼共2500平方米)在于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4月占用厂房期间的水电费4868.9元及利息405.33元(以4868.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计至清款之日,暂计至2024年10月30日,详见附表列表);2.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为其垫付(2021年-2022年9月)的税金(滞纳金),共54443.5元及利息6206.55元(2022年9月3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54443.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的150%计付,暂时计至2024年10月30日);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莎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5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