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志坚: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邓观保诉被告张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040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张志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邓观保支付货款47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邓观保已预交),由张志坚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邓观保,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