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25号
黄莉:
本院受理原告范婉文诉被告黄莉、陈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24)粤0605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正文倒数第一段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莉、陈新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783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退还予原告”补正为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莉、陈新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783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退还予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莉、陈新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