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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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3841号原告雷惠芳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精钻雅石材有限公司、陈永涛、王明、张康福、李北江、杨国杰、凌桂海、刘仁方、陈心锐、李远森、李棣洪、佛山市南海区进福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振欣铝业有限公司、李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08 15:52:3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振欣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雷惠芳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精钻雅石材有限公司、陈永涛、王明、张康福、李北江、杨国杰、凌桂海、刘仁方、陈心锐、李远森、李棣洪、佛山市南海区进福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振欣铝业有限公司、李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3841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李棣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红岗脚环镇路南(土名为“火砖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上盖建筑物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的占有使用费465822元予雷惠芳;二、驳回雷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2721.78元(雷惠芳已预交),由雷惠芳负担1633.78元,李棣洪负担108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雷惠芳多预交的1088元,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1122.76元(雷惠芳已预交),由李棣洪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雷惠芳,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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