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星泽、张萌、佛山市鑫广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善诉被告李星泽、张萌、佛山市鑫广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82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如下:一、李星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57000元、暂计至2024年3月4日的利息16771.22元,及以257000元自2024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予张志善;二、李星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予张志善;三、佛山市鑫广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在李星泽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张志善承担赔偿责任;四、张萌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张志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78.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39.69元,三被告按判项的责任方式负担5639.07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39.0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2112.92元,原告已交纳,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