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3578号之一
于红: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威运达纸塑包装厂诉被告陈锋、于红、王新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357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35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威运达纸塑包装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070.30元、财产保全费2110元,合计8180.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