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熊冬元:
原告刘锦佳诉被告罗月琼、老永全、熊冬元、老治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6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月琼、老永全、能冬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锦佳归还借款本金592265元及支付利息1533元,并应当支付从2024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592265元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刘锦佳;二、驳回原告刘锦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01元,由原告负担2261元,由被告罗月琼、老永全、能冬元负担904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904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财产保全费4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54元,由被告罗月琼、老永全、能冬元负担341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