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583号之一
曾雪青: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诚麟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缔景铝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吴活林、曾雪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958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佛山市诚麟金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705.54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均由原告佛山市诚麟金属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