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9587号之二
周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冬生与被告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周伟立即向上诉人陈冬生归还欠款人民币42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立案之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实际计算至归还全部借款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