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特124号
冯叶心:
本院受理申请人蔡顺好与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特124号的民事裁定书:准许蔡顺好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申请人已预交50元),由申请人自行负担。对于申请人多预交的25元,本院退回予申请人。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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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