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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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特124号申请人蔡顺好与被申请人冯叶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8 14:47:2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特124号    

冯叶心

本院受理申请人蔡顺好与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特124号的民事裁定书:准许蔡顺好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申请人已预交50元),由申请人自行负担。对于申请人多预交的25元,本院退回予申请人。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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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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