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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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4904号原告潘佩琦与被告潘振禧、李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8 14:36:0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904    

潘振禧、李婷

原告潘佩琦与被告潘振禧、李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904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潘振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潘佩琦退还饲料款104952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81%的标准计付利息予潘佩琦;二、驳回潘佩琦的其他诉讼请求。潘振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584.9元(潘佩琦已预交),由潘振禧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潘佩琦多预交的诉讼费2584.9元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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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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