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1429号之二
唐海怡:
本院受理原告区欣婷与被告唐海怡、苏小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苏小镓不服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42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苏小镓上诉请求:1.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21429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为苏小镓向原告支付1848元款项,唐海怡向原告支付1560元款项;3.由唐海怡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