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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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1429号原告区欣婷与被告唐海怡、苏小镓服务合同纠纷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08 14:24:3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1429

唐海怡

本院受理原告区欣婷与被告唐海怡苏小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苏小镓不服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42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苏小镓上诉请求:1.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21429号民事判决;2.改判为苏小镓向原告支付1848元款项,唐海怡向原告支付1560元款项;3.由唐海怡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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