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潮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9233号原告广州华蒙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潮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23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运营费保证金40409元、水电费周转金14662.20元、广告位使用保障金2000元共57071.2元及逾期利息(以57071.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30天后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莎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5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