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家洲、王海涛:
原告孙泽明与被告唐家洲、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37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唐家洲、王海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9724元予孙泽明;二、唐家洲、王海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至2024年2月18日的利息12956元及以借款本金39724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予孙泽明;三、唐家洲、王海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返还律师费5000元予孙泽明;四、驳回孙泽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41元(孙泽明已预交),由孙泽明负担386.41元,唐家洲、王海涛负担124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孙泽明已预交的受理费124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