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804号之二
新疆辉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众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雪莱特照明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新疆辉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480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湖北众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 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480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湖北众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雪莱特照明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本院依法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