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795号
徐月霞、黎彩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月霞、黎彩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79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1号案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徐月霞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利息合共13749元(含物业服务费12544元及利息1205元,详见《百花时代广场商铺欠费计算表》);2.被告徐月霞从2023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项之日止以1254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3.被告徐月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号案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黎彩美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利息合共13679元(含物业服务费12480元及利息1199元,详见《百花时代广场商铺欠费计算表》);2.被告黎彩美从2023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项之日止以1248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3.被告黎彩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锡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永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6日14时30分于第三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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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