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文应吉诉被告古晓明、李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56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古晓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应吉退还保证金25000元;二、被告古晓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应吉支付违约金4000元;三、驳回原告文应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050元(原告已预交3440元),由原告文应吉负担441元,由被告古晓明负担60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文应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9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