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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945-2号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乔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11-08 11:21:2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945-2

乔玉艳

本院受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乔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945-2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利息合共26805元(含物业服务费24462元及利息2343元,详见《百花时代广场商铺欠费计算表》)2.被告从2023年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项之日止以2446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3.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麦上康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26上午9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6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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