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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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0631号之一原告广州市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曾秋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6 16:42: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0631之一  

曾秋芹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曾秋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631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曾秋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08.5元及违约金200元予广州市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驳回广州市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广州市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曾秋芹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广州市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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