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8619-2号之一
黎财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大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黎财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61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黎财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予佛山市大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大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91元(原告佛山市大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黎财有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佛山市大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