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6766号之一
佛山市南海区润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蔡金明:
本院受理原告贵港市新超龙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润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蔡金明、罗结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67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南海区润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033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4年8月31日的利息为5800元,自2024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033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继续计算)予贵港市新超龙木业有限公司;二、蔡金明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佛山市南海区润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罗结薇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佛山市南海区润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四、驳回贵港市新超龙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49.38元(原告贵港市新超龙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润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蔡金明、罗结薇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贵港市新超龙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6049.3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2103.13元(原告贵港市新超龙木业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润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蔡金明、罗结薇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贵港市新超龙木业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