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13863号之一原告广州恒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盛飞文具有限公司、魏福任、叶敏敏、魏思婷、李树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6 16:41: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3863之一  

佛山市盛飞文具有限公司、叶敏敏、魏思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盛飞文具有限公司、魏福任、叶敏敏、魏思婷、李树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3863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盛飞文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运费25949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59492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予广州恒成物流有限公司;二、佛山市盛飞文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恒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三、佛山市盛飞文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恒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2280元;四、魏福任应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佛山市盛飞文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魏思婷、李树枫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佛山市盛飞文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广州恒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210.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盛飞文具有限公司、魏福任、魏思婷、李树枫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9210.8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佛山市盛飞文具有限公司、魏福任、魏思婷、李树枫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一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