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876号之一
吕胜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神洲起重机配件店诉被告吕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787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8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吕胜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1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21200元为本金,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的标准计算)予佛山市南海区神洲起重机配件店;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神洲起重机配件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652.40元(佛山市南海区神洲起重机配件店已预交),由吕胜生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佛山市南海区神洲起重机配件店,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