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023号之二
陈文安、冯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魏步文诉被告陈文安、冯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702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0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陈文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予魏步文;二、陈文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予魏步文;二、驳回魏步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魏步文已预交),由陈文安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魏步文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魏步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