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187号
黄中秋、黄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联汇创展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中秋、黄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218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1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瑞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同清理结算款32000元予原告佛山市联汇创展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二、被告深圳市瑞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列第一项债务的部分,由被告黄中秋在认缴出资15054000元且未实际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深圳市瑞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列第一项债务的部分,由被告黄小红在认缴出资35126000元且未实际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联汇创展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3.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联汇创展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82.71元,被告深圳市瑞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90.91元。被告深圳市瑞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390.91元且由被告黄中秋、黄小红分别按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方式承担责任,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佛山市联汇创展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2390.91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113.41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佛山市联汇创展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73.41元,被告深圳市瑞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0元。被告深圳市瑞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联汇创展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340元且由被告黄中秋、黄小红分别按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方式承担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