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989号
刘应平:
本院受原告佛山市南海品艺卫浴配件厂与被告刘应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48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刘应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57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佛山市南海品艺卫浴配件厂;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品艺卫浴配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69元(佛山市南海品艺卫浴配件厂已预交),由刘应平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品艺卫浴配件厂,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