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790号
赣州气昂昂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原告陆谨桐与被告赣州气昂昂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47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赣州气昂昂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430元予陆谨桐;二、赣州气昂昂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1000元予陆谨桐;三、驳回陆谨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陆谨桐已预交351.06元),由赣州气昂昂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陆谨桐,本院不另收退。对陆谨桐多预交的受理费326.0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