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3297-1号
余孙明、张瑞花: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孙明、张瑞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297-1号案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附件、诉讼活动规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海琴阁1302室2020年10月至2024年3月所欠管理费14086.38元,公共水电费960.22元,合计:15046.60元。以及从欠费之日起计算的违约金9102.08元,总计24148.68元;2.本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员董睿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