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汪梅: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9202号原告敖成宜、李利珍、敖景涛、徐文静诉被告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202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利息8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85的4倍算至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馨栗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四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