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244号
佛山市麦纳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刘广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麦纳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刘广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24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麦纳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978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79786.2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4年5月17日为7978.62元);2.被告佛山市麦纳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被告佛山市麦纳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4.被告刘广贺对被告佛山市麦纳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至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亚婷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5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