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863号
黄振建、中山市东升镇时通米行: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泰福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振建、第三人中山市东升镇时通米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863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黄振建向原告佛山市泰福仓储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90元及违约金(以210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23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3日计234天为709元);2.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亚婷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3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