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410号
钟进:
本院受理原告余勇与被告钟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410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和被告于2024年1月8日签订的《租车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押金720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以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8日,为64.1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亚婷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11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