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钜全:
本院受理原告梁志梅诉被告张钜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945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钜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款本金10147.1元,并以10147.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1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梁志梅;
二、被告张钜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本金26000元,并以26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3月3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梁志梅;
三、驳回原告梁志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张钜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1.48元(原告已预交4813.7元),由原告负担816.48元,由被告张钜全负担725元。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多预缴的受理费3997.2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