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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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756号原告吕发震与被告马福龙、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振鑫美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7 19:15:4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马福龙

本院受理原告吕发震与被告马福龙、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振鑫美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0756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4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6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风娥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1225900在本院第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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