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马福龙:
本院受理原告吕发震与被告马福龙、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振鑫美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0756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4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6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风娥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