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锦常、东莞市万源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盛华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锦常、东莞市万源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9815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东莞市万源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8036元及利息(以4803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张锦常对被告东莞市万源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风娥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