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艺铝铝材有限公司、张务军: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德珂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艺铝铝材有限公司、张务军、方见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8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德珂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7.64元、财产保全费584.11元,合计1251.75元(佛山市德珂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1919.38元),由佛山市德珂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佛佛山市德珂铝业有限公司预交的667.63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佛山市德珂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