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265号之一
江西鑫业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中贸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鑫业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26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鑫业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14924元,及以该数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中贸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二、被告江西鑫业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律师费10000元及保函费1000予原告佛山市中贸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中贸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2.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2.57元,被告江西鑫业门窗有限公司负担56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6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案件财产保全费1977.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52元,被告江西鑫业门窗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