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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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03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恒上辉不锈钢五金制品厂诉被告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广东森源蒙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源蒙玛家具有限公司、宁波嘉林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11-07 18:33:1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034

深圳市森源蒙玛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恒上辉不锈钢五金制品厂诉被告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广东森源蒙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源蒙玛家具有限公司、宁波嘉林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034号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恒上辉不锈钢五金制品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486835.7元;2.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800979.22元(以3587835.58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1日起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587835.58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暂计至2024年4月6日为800979.22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永添进行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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